《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未保法》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新增并完善了多项规定,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新规定的理念与制度探索,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求。
《未保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其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同时也规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新修订的《未保法》亮点之一就是新增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内容,在多项规定中都明确提出。如第四条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确定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基本原则,这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程中的重要进步,使得“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法律将“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写入法条,避免家长意见左右孩子的想法,如法院在询问孩子意见时明确表示希望听到他自己内心真实想法,而不是父母告诉他的观点;同时,对询问后的内容要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审查是否是家长灌输的观点,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心声得到法律的尊重。
父母离婚,对于孩子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未保法》修订后与民法典看齐,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对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此外,《未保法》在所有涉及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相关条款中,均将“有表达意愿能力”而非具体年龄作为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条件,所以不仅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满8周岁,如7岁多的孩子,确实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这使得更多未成年人的意愿得到家长、法院和社会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