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成吉思汗制定了“幼子守灶”的财产继承制,该制度一直传承了下来。《蒙古法基本原则》一书说:“成吉思汗的大札萨克规定,兄弟分家时财产按下列原则分配: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在蒙古族,家中正妻所生幼子称为“斡赤斤”,意为“守炉灶者”,可以继承大部分家产。
“幼子守灶”,也称“幼子继承制”,“幼子继承制”是这是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制早期的一种继承制度。指其他儿子先分家立户,由最小的儿子再继承父亲剩余的财产及社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彝、苗、布依、仡佬、佤、傈僳、景颇、普米、怒、珞巴、鄂温克、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民族的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幼子继承制度。
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儿子结婚后分居,另立门户。父母所住的蒙古包及附属什物,习惯上由幼子继承。
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成人结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继承财产,管理家务。《史集》载:“蒙古自古的风俗,(首领)在期生时,遣其诸长子居于外,分予财产、牲畜属众;其作则尽属幼子。”
时间: 2024-11-20 08: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