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指的是什么

  一、失业保险金

  这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一般在70%—85%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期,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多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最多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多为24个月。

  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比如,《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一个职工连续工作20年,这20年工龄就视为缴费时间,可以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费的2年合并计算为22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限期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简单说,就是领取限期可以攒着,用的时候再拿出来。

  二、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一般采取门诊费定额补助和住院费按比例补助的办法,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度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门诊补助一般为每月10—2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住院补助多为按比例报销的方式,一般在实际费用的50%—70%之间,但一些地方对报销总额有上限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补助6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满5年不满10年的,补助65%,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助70%,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20年以上的,补助80%,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有的省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数额一般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4倍。

  三、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丧葬费补助一般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标准发放。抚恤金根据被供养人的多少确定发放数额,基数一般为失业人员死亡前本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黑龙江省规定: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时间: 2024-11-10 07: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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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重庆失业人员社保补贴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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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

重庆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标准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本人按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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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企业:0.5% 个人:0.5% 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种类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3-24月,目前标准1680元/月. 医疗补助金: 从200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告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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