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出自《条例》第四十二条。
《条例》第四十二条具体为: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时间: 2024-11-03 22: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