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书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书写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不能打印;2、必须是亲自书写且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或记录,要本人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3、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不相同。立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订立程序: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时间: 2024-10-24 02: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