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证明到落户单位,一般来说落户证明是由人事局开的,也有可能是由派出所开的,这要依据各地的情况而定,如果是当地的职工或者工作人员,则是由人事局直接开落户证明,如果是刚刚出生的婴儿,那么就可以去当地的派出所去进行落户登记。
户籍证明办理,一般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户籍科进行申请办理即可。若是户口簿丢失,有急需使用户口簿证明的情况下,可将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也可以,拿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作为户籍证明的应急使用。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拓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18、19条规定,需更改名字,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将向申请人索取有关证明。18周岁以下的人需变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时间: 2024-12-09 07:24:06